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推动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湖纪〔2016〕69号)、《安吉县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纪委〔2013〕1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管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操办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的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生日庆祝、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带头倡导新风正气,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和奢侈浪费歪风。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操办结婚嫁娶事宜宴请亲朋人数单方原则上控制在200人(20桌)左右,双方共同宴请的原则上控制在300人(30桌)左右。

领导干部操办悼亡发丧事宜应当从严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的生儿育女、落成开业、生日庆祝、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从俭从简办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参加。

(二)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侵占公私财物。

(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或安排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

(四)借机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五)借其他亲属名义或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八)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实行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操办结婚嫁娶等喜庆事宜应当至少提前15日填报《领导干部操办结婚嫁娶等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1),事后10日内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2)。

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事后10日内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事前、事后报告表均一式三份。一份向县委组织部报告,一份报县纪委备案,一份由各单位党委(党组)留档。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故当场无法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必须在事后10日内退还或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本单位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做好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的抽查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本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规范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人员操办婚丧喜庆行为,自觉抵制各种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

 

附件下载:1.领导干部操办结婚嫁娶等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doc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doc 


责任编辑:安吉县纪委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