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日前,湖州市监委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剑涉嫌职务犯罪相关问题指定本委管辖。安吉县监委对刘剑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刘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入不入账且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数额较大,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刘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以权谋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剑简历:

刘剑,男,汉族,19819月出生,浙江安吉人,200210月参加工作,2009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200210月至20215月,历任原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原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执法二大队大队长;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灵峰执法大队大队长、城区执法大队大队长;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昌硕执法所所长;原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责任编辑:安吉县纪委监察委